高尔位
清朝大臣。汉军镶黄旗人。顺治四年(1647)举人,初任直隶南和知县。九年(1652),授监察御使,巡按陕西。奏准整饬州县吏治腐败、官吏钻营等诸多弊端。十三年(1656),巡按山西,奏请革除晋省诸弊。寻因护解盐银至京事,被劾,免议。康熙三年(1664),迁顺天府府丞。十七年(1678),迁通政使。十九年,授左佥都御史,迁奉天府尹。二十二年(1683),擢刑部右侍郎。二十九年(1690),授佐领。次年,擢工部尚书。旋因疏浚京城河道浮估,降级休致。
清朝大臣。汉军镶黄旗人。顺治四年(1647)举人,初任直隶南和知县。九年(1652),授监察御使,巡按陕西。奏准整饬州县吏治腐败、官吏钻营等诸多弊端。十三年(1656),巡按山西,奏请革除晋省诸弊。寻因护解盐银至京事,被劾,免议。康熙三年(1664),迁顺天府府丞。十七年(1678),迁通政使。十九年,授左佥都御史,迁奉天府尹。二十二年(1683),擢刑部右侍郎。二十九年(1690),授佐领。次年,擢工部尚书。旋因疏浚京城河道浮估,降级休致。
宋末元初播州领主。播州(今贵州桐梓西南)人。西南溪峒少数民族大姓豪富。“播州杨氏”之后裔。宋德祐元年(1275)四月,加知播州并复州团练使。同年,元世祖封其为播州安抚使,世有其地。至元二十一年(128
?—1415明代云南西双版纳※召片领(意为“广大土地之主”)。傣族。车里军民宣慰使※刀暹答长子。永乐十一年(1413),父卒,袭职(一说自立)。执政后,暴虐无道,重辟刑,创轧锯之法,或以铁钩勾罪犯脊骨
一译布欢,见“巴郭”(405页)。
清代蒙古阿拉特(平民)向封建领主缴纳的一种赋税。在蒙古地区,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牧场和牧地享有支配权,除优先占有水草丰饶的最好牧场,供自己饲养放牧外,将其余牧场分给所属阿拉特使用,阿拉特须按规定向领主缴
见“罗桑丹贝坚赞”(1423页)。
见“山寨夷”(119页)。
辽代契丹大字、汉字墓志。又作“西孤山墓志”。为一合。志盖正面刻花草图案,无字,背面刻汉文12行,230字;志文刻契丹大字18行,540字。两种文字不对译,契丹字意尚不晓,汉文叙墓主人身世。死于辽道宗大
1485—1543※东察合台汗国第十三代汗。蒙古族。※阿黑麻汗长子。1501—1502年,※阿黑麻汗出兵支援兄※马合木汗抗击月即别昔班尼汗时,受命留守※吐鲁番,监国,赐汗号。1504年,父卒,嗣位。在
见“回离保”(781页)。
见“多居嘉木措”(853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