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见“卜忽秃卫”(20页)。
清朝约束青海西宁蒙、藏诸族的措施。嘉庆十二年(1807),西安将军兴奎等奏准,内容为:派兵驻守黄河北岸,换班巡查,青海蒙古派兵随同防守;不准汉人(包括通事)私入藏地,凡遇有通晓藏语者私自潜往,即以“汉
傣语音译,云南西双版纳领主制下对农民征收劳役的制度。以村寨为单位,村寨内部平均分配劳役,按服役种类分为“甘乃”(对各级领主所服的劳役),“甘勐”(为勐内地方性的公务),“甘曼”(村寨内部的劳务)等。又
?—1111辽道宗朝大臣。名又记作挞不也。契丹族。皇族仲父房之后。善击鞠,获道宗宠。咸雍初年,补祗候郎君。党附权臣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,成心腹,内外皆畏之。大康三年(1077),乙辛诬太子耶律濬谋废立,
蒙古部落分支名。清代新疆伊犁额鲁特人专称。见“额鲁特营”(2535页)。
高句骊族民间流行的一种游戏。据《礼记·投壶》载,此本为中原古人宴会时的礼制,也是士大夫的一种游戏,源自春秋时代,后高句骊族社会中盛行。其法是以特制的盛酒的壶口为目标,在席者离壶5—9尺外,依次以矢投掷
见“锡伯族”(2364页)。
1633—1719清朝大臣。满洲镶红旗人。富察氏。世居纳殷地方。顺治十四年(1657),由官学生授鼓厅笔帖式。康熙十五年(1676),迁礼部主事。二十年(1681),监督九江关税务,奏准由九江移关湖口
1906—1979蒙古族民间艺人和歌手。内蒙古哲里木盟扎鲁特旗塔宾艾里屯人。家境贫寒,自幼由伯父抚养,伯母陶琳布尔为著名演唱艺人和歌手,受其熏陶和培养,学会演唱好来宝、民间故事与歌谣。16岁即随伯母到
藏语称“玛儿”,为藏、蒙等族人民用牛羊乳制成的食品。流行于西藏、四川、青海、甘肃及云南等藏区。一般用土制方法:即将奶汁稍加温,倒入大木桶(藏语称“雪登”)内,用一装有园盘的木棒上下提拉数百次,使油水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