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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都督府

辛亥革命时福建起义武装的军政机关。根据起义后制定的福建《都督府大纲》的规定,都督府以都督为首长,都督府置政务院、参谋部、司令部,属官有参议官、秘书官、参事官等。政务院由临时总长一人、副长二人和各部部长组成。政务院分设八部:即民政部(分地方科、土木科、卫生科、实业科)、外交部(院议决定暂不分科)、财政部(分会计科、税榷科、田赋科、理财科、公债科、盐政处)、军务部(分军事科、人事科、军需科、经理科、执法科、医务科)、司法部(分总务科、民刑科、典狱科)、教育部(分专门科、普通科)、交通部(分邮政科、电政科、航业科、路政科)、警务部(分司法科、行政科、消防科、侦探科)。政务院并有直辖局,计有叙官局、法制局、印铸局、统计局,每局设局长、副局长各一人;还有《都督府大纲》中未列入的船政、公债二局。船政局亦置正副局长,公债局唯设总理一人。参谋部设部长、副部长,分置外事、运筹、调查、测绘四科。司令部有总长一人,《都督府大纲》中未规定其编制。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,福建都督府曾呈送根据《都督府大纲》的编制,都督府主要职官的请委名单(见《临时政府公报》第五、六两号),旋内务部认为“共组织名称显然于国内独立成一政府,”大总统即据此命令公报局声明取消(见《临时政府公报》第十号)。此时福建都督府的请委名单没有被批准,是由于临时政府不同意这种类似中央政府的都督府组织法规,但按《福建都督府大纲》组织的军政府事实上一度存在,而且代表了辛亥革命时期一部分起义省区军政府的组织形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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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右演法

    官名。明清道录司之官员。分掌天下道教之事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设,一人,从六品。清康熙十三年(1674)定设一人,亦为从六品。依例升迁左演法,缺出由左至灵升补。

  • 护夷中郎将

    官名。北魏置。掌管东部少数民族事务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三品中,二十三年改为从三品。下设护夷校尉佐之。北齐沿置,从三品官名。晋朝设有此官,或领刺史,或持节为之,掌护南夷。见《晋书·职官志》。

  • 雄明将军

    见“十雄将军”。

  • 雄边将军

    官名。将军名号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六班,拟武毅将军等号; 大通三年(529)定制后,班阶略有提高,改拟忠勇将军等号。

  • 尚书左户部

    官署名。即尚书省左户曹。《魏书·祖莹传》: “后侍中崔光举为国子博士,仍领尚书左户部。”

  • 西京都虞候司

    官署名。辽朝掌西京诸军戒严执法等事。置都虞候等职。

  • 大名府尹

    见“大名府”。官名。宋置,见“河南府尹”。

  • 飙武将军

    官名。将军名号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 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二班,普通六年(525) 罢。武官名。南朝梁置,为加官、散官性质的将军, 秩第十二班。

  • 背批

    官府文书名。宋朝官员任职或出行,若主管官府无印纸,可取官员本人台敕或宣札、公据,于背面批写某时差到干办某事、至某时替罢及有无不了事件等,由本司长官具衔签押盖印,称为背批。又官告后面批书官员三代、乡贯,

  • 核销科

    官署名。清末陆军审计处所属二科之一。宣统三年(1911)设。掌依陆军会计法及规定之决算表式,复核陆军各项决算表册。置科长、科员、录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