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清朝六部及理藩院、都察院、光禄寺等中央各部院卿寺衙门所属办事机构之一。掌理收发在京衙门之书,编号记档,分司办理,或兼管监印等项事宜。通设满、汉司官各一人,由各司、署、处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及七品
官名。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(978) 置于诸道,总管转运司庶务,兼督察属吏。辽朝都转运使与诸州转运使司皆置,属南面财赋官。元朝改置运判。参见“运判”。官名。宋辽金置,见“转运使”。
官名。宋初置,为开封尹副贰。后设开封少尹二人,若遇他官领尹事,则改少尹为判官。英宗治平三年(1066),命判官一人领使院事,民间俗称之为“南司”,掌审察文移簿籍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定
即太子翊卫,隋炀帝大业三年 (607)改,唐高祖武德元年 (618)复名翊卫。
军事幕职名。宋置,见“参谋官”。
官名统称。宋朝指秘书丞、太常丞、宗正丞。其选甚清。北宋前期为寄禄官,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为职事官。
官署名。辽朝置,为北面官。属著帐郎君院。统领右祗候郎君班。辽著帐郎君院分司之一。其官有右祗候郎君班详稳、右祗候郎君直长、右祗候郎君闸撒狘,统领所属右祗候郎君。
任官制度。明朝曾定为官吏正式授官前的试用制度。京官初入仕或外官升授京官应先行试用。后仅用于监察御史、中书舍人的授职。其余多不依此制。
汉朝关于刺史监察职责范围的规定,汉武帝时制订颁行。六条是: 一,强宗豪右田宅逾制,以强凌弱,以众暴寡。二,二千石不奉诏书、遵奉典制, 倍公向私, 旁诏守利, 侵渔百姓, 聚为奸。三,二
地方行政区名。明清对世袭土官所管府之统称。元朝已有土官掌府事者,至明,始分流土。以别于流官所辖之府,故名。广西、四川、云南等省设有。与府平级,长官为土知府。其他职官及品级均同于内地之府,有同知、通判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