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史上士
即“小内史上士”。
即“小内史上士”。
即丞相。《资治通鉴》晋咸安二年:“元相之重,储傅之尊。”参看“丞相”条。
春秋战国时入仕为官然未受正禄之士众食于公家。《仪礼·燕礼》: “士旅食于西门。”郑玄注:“旅,众也。士众食,谓未得正禄,所谓庶人在官者也。”
官署名。清光绪二十七年(1902)设。掌京城警备、司法、公安及办理交涉事宜。辖文案、营务、发审三处及协巡局六、巡捕处六十二。置专职大臣一人,兼职大臣四人,以及提调、总办、会办、巡捕等官。二十八年撤销。
官名,职如郡都尉,掌全郡兵马及地方治安。王莽改河东、河内、弘农、河南、颍川、南阳六郡为六队,河内为后队。每队置大夫一人,职如太守;置属正一人,职如郡都尉(见《汉书·王莽传》)。《后汉书·伏湛传》:“成
官名。周朝置。掌祭祀飨食时供应鬰鬯之酒。《国语·周语上》: “鬰人荐鬯”。《周礼·春官》有“鬰人”,“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一人,徒八人”,“掌裸器,凡祭祀宾客之裸事,和鬰鬯以实彝而陈之”。郑玄注:“裸
官名。北周置。职掌不详。正四命。散官名。汉置中黄门冗从仆射,北魏有冗从仆射。北周置冗从给事以为散官,秩正四命。
①爵名。周朝五等爵之一。一说为五等爵第二等,《礼记·王制》: “王者之制禄爵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凡五等。”一说为五等爵第三等,《孟子·万章上》: “天子一位,公一位,侯一位,伯一位,子、男同一位,凡
县门下吏名。汉置,《尉氏令郑季宣碑阴》所记均为门下之职,末有直事小史三人,门下小史一人。汉代郡国小史中有铃下、伍伯,《后汉书·酷吏·周纡传》有县铃下,注引《汉官仪;说:“铃下……以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提牢厅长官。满、汉各一人,于额外及试俸主事内拣选充任,任期一年。掌管理狱卒、稽核罪犯及支放衣粮药物等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监狱名。北洋政府置,依照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的《海军军港监狱条例》的规定,设于各军港,主官为监狱长,员额一人,由少校、上尉相当文官充任,直属军港司令。国民党政府沿置,参见“军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