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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师高等审判厅

官署名。清末京师之审判机构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设。掌京师刑、民案件审判,于重罪为二审,轻罪为终审。置厅丞一人,下设刑、民两科,各置推事六人,分掌所辖刑、民案件。设典簿厅,置典簿二人,主簿四人,录事六人,掌记录并庶务。附设京师高等检察厅。又设看守所,置所长所官各一人。


官署名,清朝末年置。掌治厅务,监督下级审判厅。下设民科、刑科。重罪为二审,轻罪为终审。审判会审问如同大理检察厅,掌纠正同级审判,监督下级检察厅。其官有:厅丞一人,正四品。推事官十二人,从五品。典簿二人,正七品。主簿四人,从七品。检察长一人,正四品。检察官四人,从五品。看守所所长,正六品。所官,从八品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六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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